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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规定干部引咎辞职2年内不得提拔(2)

时间:2010-04-07 00:1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 突击提拔干部追责主要领导 《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

  2 突击提拔干部追责主要领导

  《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 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3 干部受处分须查其任用过程

  《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 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 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综合新华社电

  ■ 链接

  免职复出官员

  ●张建民

  身份:山西省原副省长

  事件:2008年1月任山西省副省长。同年9月,山西襄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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